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88號聲 請 人 沼田信即日商東洋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清算人
前田直樹即日商東洋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日商東洋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沼田信(住臺北市○○區○○○○○號三樓三○八室、護照編號TZ0000000)為亞州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日商東洋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8 年8 月31日清算完結,且清算期間內之財務報表等表冊,業經監察人審查無誤,提請董事會於108 年9 月15日承認照案通過,並徵得沼田信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沼田信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承認清算期間財務報表等表冊之董事會議事錄、宣言書、認證書、保管清冊、保管人同意書、護照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238 號案件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