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88號聲 請 人 沼田信即日商東洋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清算人
前田直樹即日商東洋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日商東洋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亞洲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日商東洋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