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83號聲 請 人 吳國銘即美商萊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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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第二 大樓0樓N-000室相 對 人 美商萊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吳國銘為美商萊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萊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萊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吳國銘同意由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吳國銘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業據其提出美商萊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錄及中譯本、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份證明文件、保管之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3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 年度司司字第52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