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90號聲 請 人 梁江蔚即日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賴姿潔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梁江蔚為日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日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梁江蔚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梁江蔚為日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日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冊、簿冊保管人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再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 年度司司字第18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