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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原勞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勞簡字第2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訴訟代理人 鄭心嫻

謝秀惠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邱蔡美春(即邱振宏之繼承人)、邱敏軒(即邱振宏之繼承人)、邱敏漢(即邱振宏之繼承人)、邱瑩婷(即邱振宏之繼承人)、邱瑩萍(即邱振宏之繼承人)、邱瑩樺(即邱振宏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萬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