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勞簡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世峰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邱振宏之繼承人邱蔡美春、邱敏軒、邱敏漢、邱瑩婷、邱瑩萍、邱瑩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