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原重國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重國字第1號上 訴 人 Kiwit阿美族奇美部落法定代理人 Dafak柯金泉送達代收人 洪鎂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住民族委員會等間因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上訴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為495萬元(計算式:1,650,000×3=4,950,000),合計金額為795萬元,上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557元,另上訴聲明第4項請求被上訴人登報以回復名譽,屬非因非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綜上,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057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