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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再易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35號再審原告 柯慧依再審被告 黎明清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基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4,712元(即以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前訴訟程序起訴時即民國105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元,按再審被告被訴應拆除面積87.42平方公尺計算,計算式:3,600×87.42=314,71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祐宸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