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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簡專調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71號原 告 丁國斌上列原告與被告諾和諾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正式完整名稱。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