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97號聲 請 人 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馹珅相 對 人 陳志誠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勞動調解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資料可憑。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