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143號原 告 丁國斌上列原告與被告諾和諾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查原告起訴狀未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09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