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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簡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144號原 告 楊晴晴上列原告與被告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視為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6,66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0元(計算式:2.760×1/3-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給付年終獎金
裁判日期: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