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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簡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138號上 訴 人 陳能傑上訴人因請求被上訴人育達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普林思頓高級中等學校給付短少薪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84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840元、第2審裁判費8,76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1,947元、第2審裁判費2,920元。因上訴人僅繳納第1審裁判費1,323元,不足62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1審裁判費624元、第2審裁判費2,9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裁判案由:給付短少薪資
裁判日期: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