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28號上 訴 人 蘇軒漢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建弘即建弘雞肉飯店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16日判決(關於確認上訴人自102年11月起按月為被上訴人提繳勞工退休金之債權不存在部分)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上訴人5年內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總數即2,292元/月×60個月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2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