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88號原 告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訴訟代理人 林秉程被 告 張修銘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因返還獎金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313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至本院受理;因原告並未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於109年6月1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83,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500元後,尚應補繳3,690元,並應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補繳等情,該裁定並於109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