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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再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陳能傑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間給付學術研究費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本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4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7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威帆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日期: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