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168號聲 請 人 許鐀方相 對 人 伸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冠皓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09年5月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㈠項:資方應給付勞方資遣費差額新臺幣40,475元之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因給付資遣費差額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5月7日經臺北市政府委託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差額新臺幣40,475元,並應於109年5月11日給付,且應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詎相對人逾期迄未給付等情,已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聲請人之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等件為證。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為由,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