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290號聲 請 人 李念竹相 對 人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09年1月31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43,981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兩造間因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1月31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聲請人之工資及資遺費合計新臺幣1,043,981元,並於109年6月30日前,逕匯入勞工原領之薪資帳戶…。」。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其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可稽。另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