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3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張美月訴訟代理人 李芝娟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康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原告溢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溢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此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用等語。
二、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提出起訴暨聲請調解狀,請求相對人即被告給付56,133元,核屬財產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免徵聲請費,則聲請人預先繳納費用1,000元,即屬溢繳,應可確定,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准予退還溢收裁判費1,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