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小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小字第106號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訴訟代理人 劉祐銘被 告 諾亞方舟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 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1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因原告變更訴之聲明,並提出請求金額計算表(見本院卷第55頁),認有再開辯論以使被告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