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小字第139號原 告 何福功被 告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
訴訟,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適用行政訴訟法所定簡易程序,並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3條第1項、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起訴請求被
告發給退休俸差額55,824元(見109年12月4日起訴狀㈢),應屬於公法上之爭議,故本件應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且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無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規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