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小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小字第63號原 告 吳亭葶被 告 佳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宏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9年7月1日變更,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被告法定代理人莊宏仁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承受訴訟,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另訂民國109年8月12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民事承受訴訟狀正本及繕本各乙份,由莊宏仁聲明承受訴訟。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差額
裁判日期: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