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法定代理人 陳信瑜相 對 人 臺北市自行車租賃保養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許太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主文」欄中關於「臺北市自行車租賃保養業職業公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自行車租賃保養業職業工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