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法定代理人 陳信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經濟日報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間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臺北市經濟日報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12月2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