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79號原 告 陳靜惠上列原告與被告奕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23,81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定,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