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80號原 告 廖婉如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光夥伴托嬰中心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6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薪資、資遣費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33元(1000-【1000÷3×2】=333.3,小數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