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88號原 告 黃愛萍上列原告與被告荷蘭商伊麗莎白雅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3,4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然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薪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2,460元(7,380-【7,380÷3×2】=2,4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