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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89號原 告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訴訟代理人 林秉程被 告 張修銘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83,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500元後,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裁判日期:20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