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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96號原 告 蕭子耘被 告 台灣電力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炳利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申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無庸進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請求撤銷決議,應徵裁判費用新台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裁判案由:撤銷申訴
裁判日期: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