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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18號聲 請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闕嘉萱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闕嘉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5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