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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45號原 告 唐志偉被 告 泰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芷慧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已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111,99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其中請求給付加班費69,723元、資遣費5,769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7,920元等部分,合計83,41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但,本件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勞保費14,442元及健保費14,142元,合計28,584元部分,並無上揭得暫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規定之適用,而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本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故本件原告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20元(1,220元-1,000元)。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220元-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