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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51號聲 請 人 王子慧代 理 人 蘇衍維律師

張浩倫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職等事件,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9,443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職等
裁判日期: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