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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72號原 告 陳淑怡等7人(詳如附表)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傑立宏餐廳、陳敦仁、吳月霞連帶發給短付

工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詳如附表所示),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929,83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9,507元,惟得暫免徵收3分之2,故應先徵收26,5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26,5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附表 原告 住所 請求發給工資、資遣費等之總額 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 1 陳淑怡 住新北市○○區○○街00號8樓 495,007元 81,074元 2 陳懿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2樓 477,971元 97,212元 3 黃淑卿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 868,859元 243,090元 4 葉芝琳 住新北市○○區○○街00號6樓 750,172元 251,460元 5 張文敏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14樓 1,079,805元 204,286元 6 王韻涵 住基隆市○○區○○○街00巷00○0號5樓 831,759元 260,874元 7 曹偲瑀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1,693,911元 594,358元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