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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75號聲 請 人 陳能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王育豐間請求給付短少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萬3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給付短少薪資
裁判日期: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