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79號原 告 金序前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三井物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9萬301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然其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元(計算式:4,300×2/3 =2,8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本件請求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3元(計算式:4,300-2,867 =1,4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