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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33號原 告 陳奕榛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0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