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原 告 楊奕德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明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中關於給付薪資及資遣費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180,4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又此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此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633元(1900-《1900÷3×2》=6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關於給付委任報酬部分之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353,2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493元(633+3860=449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