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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24號原 告 王敏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高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3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加班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33元(1,000-【1,000÷3×2】=333.3,小數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存摺 4

書記官 鍾尚勲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