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55號聲 請 人 鄧春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嘉羚等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鄧春華與相對人唐嘉羚、京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查聲請人聲請時所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