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65號原 告 思愛普軟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秉盟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黃亭妤律師被 告 陳名璋本件原告前因返還獎金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2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778,14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98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