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95號原 告 趙麗芬被 告 世邦聯合空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