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99號聲 請 人 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馹珅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誠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調解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6,8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