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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38號聲 請 人 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馹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誠間履行和解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6,8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扏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協議
裁判日期: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