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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12號原 告 胡凱傑

馬元廷黃羽岑上列原告與被告專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胡凱傑新臺幣(下同)203,500元、馬元廷7,000元、黃羽岑12,000元,合計22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又,依原告主張上開金額均屬任職期間應領之業績獎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10元(2,430元【1-×2/3】)。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