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19號原 告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育楨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根據已特定之債權金額,表明希望法院如何判決之聲明)。
二、說明本件是否曾與被告廖育楨進行調解程序?如是,請一併陳報調解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