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76號聲 請 人 楊彤驊相 對 人 慶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喪葬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