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法定代理人 朱建群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湯基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1,27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