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262號原 告 林威鵬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工資補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7,071元(計算式:工資補償1,941,213元+醫療費235,85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惟就工資補償1,941,213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13,537元(計算式:20,305×2/3),是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9,045元(計算式:22,582-13,537),扣除原告於勞動調解前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7,04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