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2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奕榛被 上訴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