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442號原 告 王鴻霖訴訟代理人 王耀慶被 告 中華郵政工會法定代理人 吳文豐訴訟代理人 江俊賢律師
蘇厚安律師李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會會員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前提出陳報狀記載具體明確之聲明,書狀繕本逕寄對造。
三、指定民國110年4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因關於原告之聲明,依起訴狀及民國110年2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僅為「確認原告自民國109年9月1日起與被告間之會員關係不存在」之確認之訴,然依原告於109年11月13日調解程序中提出陳報補充(一)狀所載之聲明,除了請求確認工會會員關係不存在之確認訴訟之外,尚記載「被告自該日起所收取之會費應返還原告」。則原告是否欲合併提起請求返還會費之給付之訴?如要請求,關於請求返還所收取之會費之數額為若干?原告未具體陳明。是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石勝尹